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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應對CRS,認清這6個誤區,更好規避AEOI

發布時間: 人氣:215 作者:雷竞技

合理應對CRS,認清這6個誤區,更好規避AEOICRS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產物,其實質屬於跨國之間的稅收情報交換製度,即通過跨國之間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打擊納稅人通過別國藏匿資金和收入以逃避本國稅收的行為。CRS對於高淨值人士來說肯定不陌生,但是常見的六大誤區你了解嗎?誤區一:個人賬戶餘額100萬美元以上的才會被盡職調查和申報?在CRS下,對於個人持有的賬戶,不論是新增賬戶還是存量賬戶,也不論賬戶餘額是多少(包括餘額為0或負數的情形),均需要進行盡職調查,並沒有規定100萬美元以上的賬戶才需要申報。對於具有申報義務的金融機構來說,通常其管理的存量個人賬戶數量龐大,強製要求金融機構采取統一的標準進行賬戶的盡職調查。鑒此,CRS規定以100萬美元為界點,將個人持有的存量賬戶區分為高價值個人賬戶和低價值個人賬戶,而且分別適用不同的盡職調查程序。對於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金融機構可以選擇適用相對簡化的盡職調查程序(例如適用“居住地址測試”等),以減輕金融機構的合規負擔。同時,對於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時限通常要比高價值個人賬戶晚一年,讓金融機構有更多的時間去完成存量低價值個人賬戶的合規義務。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也可選擇不適用上述以減輕其合規負擔為目的的程序規定,而是對所有的賬戶采用統一適用於高價值個人賬戶的合規程序(即更高要求的合規程序),而且有可能在CRS的首先個申報期內即完成了所有存量高、低價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實踐中具體應當以金融機構的內部政策為準。所以具體使用哪一種處理手法上還是帶有不確定性。誤區二:企業賬戶餘額小於25萬美元都不會被申報?對於企業賬戶或者機構賬戶來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存量機構賬戶和新增機構賬戶來分別進行盡職調查。而“存量”和“新增”的劃分時間節點,通常是金融機構所在國家開始執行CRS的日期。對於存量機構賬戶來說,如果其在該時間節點的賬戶餘額或價值小於25萬美元,那麽金融機構可以選擇豁免對其進行盡職調查和申報,但是需要對其進行持續監控;如果該賬戶的餘額或價值在其後的申報期末超過25萬美元,那麽該金融機構需要對其進行盡職調查,識別其是否屬於需要申報的賬戶。對於賬戶持有人來說,其是否可以享受25萬美元的豁免門檻規定,首先要考慮金融機構所在國家的法規是否有該豁免門檻的規定;其次,由於該豁免門檻並非強製性規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實際需要來決定是否適用該25萬美元的門檻(參見經合組織《統一報告標準實施手冊》〔CRS Implementation Handbook〕第14頁第9項規定)。在實踐中,一些金融機構為了避免對豁免門檻下的賬戶進行持續監控帶來的合規麻煩,可能會考慮不適用該25萬美元的門檻,而選擇將所有的存量機構賬戶進行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誤區三:房產、古董字畫和珠寶等非金融資產不需要申報?在CRS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核心是“賬戶”,也就是說跨國之間共享的信息是金融賬戶信息,而並非金融資產信息,因為一個金融賬戶有可能同時涉及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其中,金融資產的概念與金融機構身份屬性以及金融賬戶類別的判定密切相關,單從金融資產本身無法判定其是否需要申報。一個金融賬戶如果屬於需申報的賬戶,那麽該賬戶下所持有的所有資產,不論是金融資產還是非金融資產,均需要申報和交換。案例:王先生是中國稅收居民,其在開曼群島設立了一家私人投資公司(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PIC”)A公司。A公司持有的資產中80%為金融資產,20%為非金融資產。那麽在CRS下,如果該A公司屬於金融機構(如投資機構),那麽A公司在申報其金融賬戶(即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者債權權益)時,其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價值全都應當作為賬戶餘額來進行申報。誤區四:既然CRS是申報“非居民”的信息,那把錢存在中國境內最“安全”?有一些觀點認為,CRS實施以後,對於中國稅收居民來說,隻要把錢存在中國的金融機構就可以高枕無憂了,不會受到CRS下信息申報的影響,中國稅務機關也不會知道這些賬戶的信息。的確,根據中國的CRS法規,金融機構隻需要申報非居民(非中國稅收居民)所持有賬戶的信息,但是不妨試想一下,非居民的信息都需要申報了,居民的信息申報還會遠嗎?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於2015年1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專門增設了第四章有關涉稅信息披露的問題。其第三十二條就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賬戶持有人的賬戶、賬號、投資收益以及賬戶的利息總額、期末餘額等信息。對賬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5萬元以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金融資產的賬戶信息與稅務機關納稅征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機製在西方發達國家早已開始實施。如今在CRS下,國外金融機構與國內稅務機關的信息互動機製已在建立之中,國內金融機構與國內稅務機關也會很快建立互聯網絡。世界上沒有所謂的“安全”之地,唯有合法、合規才是最大的“安全”。據宜信內部人士透露,公司就按這種規定操作的。誤區五:美國不是CRS參與國,所以把錢放在美國最“安全”?美國的確不是CRS參與國,但這是否意味著錢都放到美國去就可以相對“安全”了呢?盡管美國沒有加入CRS,不屬於CRS參與國,但是美國與中國在2014年就已經就《海外稅務合規法案》(FATCA)的政府間協議達成實質一致。雖然中美FATCA政府間協議目前隻是屬於草簽狀態,但是中國已經被美國財政部列入“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基於此,中國的金融機構不實際進行FATCA下的合規工作,仍然可以不受FATCA下對於不合規金融機構30%預提所得稅的處罰。此外,基於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2016年7月發布的《稅收程序規定(2016-27號)》的規定,美國政府已經開始“催促”草簽FATCA的國家正式簽署FATCA協議並予以實施,同時要求這些國家必須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美國財政部提交有關FATCA實施的具體安排和解釋,否則從2017年1月1日起將會把該國從“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名單中除名。根據目前美國財政部網站的信息,中國仍屬於“作為存在有效政府間協議”的國家,因此可以推斷,中美之間簽署正式的FATCA協議將指日可待。此外,有關FATCA下雙邊信息互換的問題,根據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的《稅收程序規定(2016-56號)》,美國的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收集包括中國在內的相關國家居民在美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信息。同時根據美國財政部和國稅局2017年9月發布的《稅收程序規定(2017-46號)》,外國居民在美金融機構開戶和填寫W8表格時,必須提交其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這一係列的稅法規定都是為FATCA下美國與FATCA夥伴國的雙邊對等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進行鋪墊和準備。誤區六: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屬於非金融機構而不需要被“穿透”?金融機構在識別機構賬戶持有人時,如果該機構賬戶持有人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即不屬於金融機構類別,不從事積極的經營活動,且大部分的收入都來源於利息、股息等消極收入),那麽金融機構需要“穿透”該機構賬戶持有人,識別其實際控製人。實際上,設立在“避稅天堂”的離岸殼公司大多屬於上述消極非金融機構。因為這些公司設立的目的大多是避稅或者逃避外匯管製,通常不會有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很多設立在離岸避稅地的外貿公司,其主要的功能就是“與境外簽合同”和“收款”,公司本身並沒有任何雇員和經營場所,而僅僅持有能夠產生消極收入的資產(例如現金存款)。因此,在CRS下,其應當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是需要被“穿透”的。當然也有些公司設立在離岸避稅地並非出於單純的避稅目的。例如紅籌上市架構中,有些上市公司的上市主體就設立在開曼群島等離岸避稅地。對於這類公司,在CRS下通常應當按照積極非金融機構來處理,因為此類上市公司都會定期對外披露其財務信息,其被個人用來進行跨國避稅的可能性很小,識別其實際控製人並無實質意義。雷竞技為您帶來移民相關知識,您有任何疑問都可以點擊在線谘詢、添加客服微信或者直接撥打顧問專線0755-8367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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